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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部分地價稅及房屋稅案件未依實際用途課徵,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並補徵稅額

屏東縣地價稅宣導手冊
屏東縣地價稅宣導手冊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下稱財稅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案件適用稅率與規定未符,或未依實際用途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補徵稅款435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復依屏東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依房屋現值1.2%課徵房屋稅;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依房屋現值3%課徵房屋稅。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112年度截至10月底止,屏東縣部分土地非作農業使用,或零稅種(免徵地價稅)土地已興設建物卻仍按田賦課徵,或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其利用現況已變更卻仍未改課;部分房屋建物已供商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途使用,卻仍按自住用稅率核課房屋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函請財稅局查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3年7月底止,財稅局已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依法改課地價稅及房屋稅各141筆及116筆,分別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361萬餘元及73萬餘元,並將持續加強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0-07)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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