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辦理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未於契約載明投保金額,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於契約增列保險投保事宜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下稱車船處) 110至112年度辦理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訂定勞務採購契約未載明投保金額、自負額,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於113年度勞務採購契約增列保險投保事宜,提升搭車民眾或遊客之人身安全保障。
審計室指出,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4月6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004532號函示,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三、保險金額:(一)載述,招標機關未於招標文件、契約載明投保金額、自負額。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2月查核發現,車船處於110至112年度分別編列預算269萬元、329萬元及378萬元辦理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所訂台灣好行金門縣行銷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第10條保險條款,並未規範廠商於履約期間應投保種類,如雇主意外責任險、專業責任險或公共意外險等,屬上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審計室遂於113年4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踨改善情形,車船處已於113年6月4日簽訂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113年台灣好行金門縣行銷服務勞務採購契約,明訂廠商針對搭車之民眾或遊客辦理相關保險之投保事宜,提升搭車民眾或遊客之人身安全保障。
審計室指出,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4月6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004532號函示,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三、保險金額:(一)載述,招標機關未於招標文件、契約載明投保金額、自負額。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2月查核發現,車船處於110至112年度分別編列預算269萬元、329萬元及378萬元辦理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所訂台灣好行金門縣行銷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第10條保險條款,並未規範廠商於履約期間應投保種類,如雇主意外責任險、專業責任險或公共意外險等,屬上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審計室遂於113年4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踨改善情形,車船處已於113年6月4日簽訂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113年台灣好行金門縣行銷服務勞務採購契約,明訂廠商針對搭車之民眾或遊客辦理相關保險之投保事宜,提升搭車民眾或遊客之人身安全保障。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9-13)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光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