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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部分房屋及土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稅捐,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納保宣導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納保宣導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財稅局)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加強釐正稅籍資料或改課,並依法補徵稅款計412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嘉義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房屋稅率之課徵,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3%;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示略以,原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2月查核發現,部分嘉義市政府登記列管在案之工廠廠房,仍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範圍已供製造業或倉儲等非農業使用,仍以全筆宗地面積徵收田賦,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函請財稅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已於113年7月釐正稅籍或改課,其中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分別計52筆及131筆、補徵稅額95萬餘元及317萬餘元,共計412萬餘元,並持續加強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9-05)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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