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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行動電話通信費(含手機)管理機制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規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助公務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助公務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為建立公務行動電話通信費一致性規範,訂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助公務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下稱通信費處理原則),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有關公務行動電話購置、保管等處理程序有欠完備,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規範及採行改善措施,健全公務行動電話管理機制。
審計處指出,通傳會為建立公務行動電話補助費標準,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訂定該會通信費處理原則,規範公務行動電話門號(含手機)購置、保管處理等相關作業程序,其中公務用行動電話通信費額度,除機關首長及主任秘書不設上限外,依使用人職務區分1,000元及3,000元為限。
然而,審計處於 112年4月查核該會110及111年度行動電話通信費管理情形發現,該會於通信費處理原則第13點規定,使用人因職務異動、離職或退休,得依公務行動電話通信費額度購置該門號綁約免費附贈之手機(每月額度500元以下者,手機購回價為100元;超過500元者,手機購回價為500元),核與物品管理手冊第29點及第32點有關物品經核准報廢後,辦理變賣應採公開標售或以議(比)價方式讓售等規定未合,管理機制未臻周妥,審計處遂於112年6月函請通傳會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通傳會已於112年10月30日修正通信費處理原則,刪除使用人得以優惠價格購置手機相關規定,使用人因職務異動、離職或退休時,其領用之手機應繳回秘書室統一管理,健全公務行動電話通信費(含手機)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8-02)
被審核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電信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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