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開徵耗水費之部分用戶廢水排放量高於計徵用水量,審計部促請改善,已完成清查並補徵耗水費
政府為推動產業節水政策,由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於枯水期單月對用水大戶開徵耗水費,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耗水費徵收戶之廢水排放量高於計徵用水量,顯欠合理,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派員勘查或請用水人提供佐證資料,並針對確有異常案件按其廢污水排放量補徵耗水費計118萬餘元,覈實課徵耗水用量。
審計部指出,經濟部為促進產業節水並落實用水正義,於112年1月6日發布耗水費徵收辦法,並自同年2月1日起對枯水期(11月至隔年4月)單月使用自來水、地面水及地下水之總用水量逾9,000度用水大戶開徵每度3元耗水費,且為鼓勵用水大戶落實節水措施及使用再生水、海淡水、開發水資源或投資節水設備,訂定優惠費率及減徵優惠,又為使用水大戶有緩衝期進行節水設備投資,114年6月底前用水大戶耗水費採減半收取。
然而,審計部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水利署審認徵收112年度2至4月耗水費之用水大戶計1,306件,經與環保單位記錄同期間廢水排放量資料,勾稽比對發現,其中14件用水大戶廢水排放量高於其計徵用水量之異常情事,審計部遂於113年1月函請水利署檢討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水利署已對廢水排放量高於原計徵耗水費用水量之異常案件,邀集水權主管機關、環保單位共同派員現場查核,或函請用水人提出佐證資料說明,確有短徵情事,已補徵該等用水大戶之耗水費計118萬餘元,覈實課徵耗水用量。
審計部指出,經濟部為促進產業節水並落實用水正義,於112年1月6日發布耗水費徵收辦法,並自同年2月1日起對枯水期(11月至隔年4月)單月使用自來水、地面水及地下水之總用水量逾9,000度用水大戶開徵每度3元耗水費,且為鼓勵用水大戶落實節水措施及使用再生水、海淡水、開發水資源或投資節水設備,訂定優惠費率及減徵優惠,又為使用水大戶有緩衝期進行節水設備投資,114年6月底前用水大戶耗水費採減半收取。
然而,審計部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水利署審認徵收112年度2至4月耗水費之用水大戶計1,306件,經與環保單位記錄同期間廢水排放量資料,勾稽比對發現,其中14件用水大戶廢水排放量高於其計徵用水量之異常情事,審計部遂於113年1月函請水利署檢討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水利署已對廢水排放量高於原計徵耗水費用水量之異常案件,邀集水權主管機關、環保單位共同派員現場查核,或函請用水人提出佐證資料說明,確有短徵情事,已補徵該等用水大戶之耗水費計118萬餘元,覈實課徵耗水用量。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四廳(發布日期:2024-08-02)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