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都市更新業務部份規定內容未配合中央法規檢討修訂,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市政府(下稱市政府)辦理轄內都市更新(下稱都更)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都更業務相關規定未配合中央法規訂定(修正),影響都更推動,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配合中央法規訂定(修正)發布5項制度規章,完備都更機制。
審計室指出,都市更新條例於87年11月11日公布實施至今,歷經多次修正,其中有關訂定容積獎勵、政府代為拆遷之申請、協調與執行作業之自治法規、專業估價者建議名單等事項,授權地方政府配合訂定(修正)相關規範,又因該條例多次修正後變動幅度頗巨,且涉及民眾權益,內政部於108年5月發布資訊宣導地方政府加速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及11月查核發現,市政府辦理都更業務之相關規定,有關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都更地區應符合要件及應檢附文件與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基準等事項,尚未配合中央法規檢討或完成訂定(修正)作業,審計室遂分別於112年5月及113年1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加強配合中央法規辦理制度規章訂定(修正)作業,於112年7月至113年2月間配合訂定(修正)嘉義市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等5項規範,完備都更推動機制。
審計室指出,都市更新條例於87年11月11日公布實施至今,歷經多次修正,其中有關訂定容積獎勵、政府代為拆遷之申請、協調與執行作業之自治法規、專業估價者建議名單等事項,授權地方政府配合訂定(修正)相關規範,又因該條例多次修正後變動幅度頗巨,且涉及民眾權益,內政部於108年5月發布資訊宣導地方政府加速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及11月查核發現,市政府辦理都更業務之相關規定,有關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都更地區應符合要件及應檢附文件與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基準等事項,尚未配合中央法規檢討或完成訂定(修正)作業,審計室遂分別於112年5月及113年1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加強配合中央法規辦理制度規章訂定(修正)作業,於112年7月至113年2月間配合訂定(修正)嘉義市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等5項規範,完備都更推動機制。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6-14)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地方自治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