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遲未加盟地政整合資訊服務共享協作平臺,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金門縣地政局(下稱地政局)辦理「地政整合資訊服務共享協作平臺」(下稱共享平臺)加盟作業,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局所訂「金門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下稱收費標準)有關減徵使用費事項因與規費法規定未合,未獲內政部同意加盟,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局已修正收費標準並加盟共享平臺,促進資訊加值流通共享。
審計室指出,共享平臺係內政部為促進地政資訊流通而建置,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予有需求之產業界、民間團體及各級政府機關(單位)等付(免)費介接使用,且基於互惠共享原則提供已加盟授權之地方政府免費介接服務,希望透過網路服務將資料效益極大化。地政局於110年8月12日訂定收費標準,作為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收費依據,並函請內政部同意加盟該平臺。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9月查核發現,因上開收費標準第5條有關學術研究團體申請研究範圍、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申請重劃範圍之電子資料者,減半收取資料使用費之規定,與規費法第12條得免徵、減徵或停徵事項之規定未合,經內政部於110年8月20日函復建請釐清,惟迄111年9月該局仍未檢討修正,致無法加盟共享平臺,審計室遂於111年11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地政局已於112年4月修正發布收費標準,並於同年5月獲內政部同意加盟共享平臺。經統計112年6月至113年4月間,該局透過共享平臺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計11,276筆,收取資料使用費計11,411元,促進資訊加值流通共享。
審計室指出,共享平臺係內政部為促進地政資訊流通而建置,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予有需求之產業界、民間團體及各級政府機關(單位)等付(免)費介接使用,且基於互惠共享原則提供已加盟授權之地方政府免費介接服務,希望透過網路服務將資料效益極大化。地政局於110年8月12日訂定收費標準,作為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收費依據,並函請內政部同意加盟該平臺。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9月查核發現,因上開收費標準第5條有關學術研究團體申請研究範圍、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申請重劃範圍之電子資料者,減半收取資料使用費之規定,與規費法第12條得免徵、減徵或停徵事項之規定未合,經內政部於110年8月20日函復建請釐清,惟迄111年9月該局仍未檢討修正,致無法加盟共享平臺,審計室遂於111年11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地政局已於112年4月修正發布收費標準,並於同年5月獲內政部同意加盟共享平臺。經統計112年6月至113年4月間,該局透過共享平臺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計11,276筆,收取資料使用費計11,411元,促進資訊加值流通共享。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6-07)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地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