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未將投標廠商曾遭查獲員工薪資回捐等不良紀錄情事納入評選規定,審計部促請改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會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訂定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社福廠商評選辦法),以作為各機關評選優勝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之作業依據,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辦法尚無將投標廠商曾遭查獲員工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情事,納入評選規定,經促請研議改善,工程會已函知各機關將前述情事列為採購案件評選扣分項目,以保障社工人員權益。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因應人口老化,相關社會福利服務需求日增,循勞務採購方式將服務委託民間辦理,為使各機關評選優勝廠商有所依據,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會同衛福部於108年11月訂定社福廠商評選辦法。
然而,審計部於112年12月查核發現,社福廠商評選辦法尚無將投標廠商曾遭查獲員工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情事,納入廠商資格條件及評選之規定,致部分受政府補助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民間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查獲有要求員工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情事者,仍可承接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審計部遂於113年2月函請衛福部偕同工程會研商因應機制。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福部業邀集工程會、各市縣政府等相關單位研商因應機制,並經工程會於113年4月12日通函各機關,有關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者,須將廠商5年內是否有員工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之不良紀錄,列為評選扣分項目,以保障社工人員權益。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因應人口老化,相關社會福利服務需求日增,循勞務採購方式將服務委託民間辦理,為使各機關評選優勝廠商有所依據,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會同衛福部於108年11月訂定社福廠商評選辦法。
然而,審計部於112年12月查核發現,社福廠商評選辦法尚無將投標廠商曾遭查獲員工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情事,納入廠商資格條件及評選之規定,致部分受政府補助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民間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查獲有要求員工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情事者,仍可承接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審計部遂於113年2月函請衛福部偕同工程會研商因應機制。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福部業邀集工程會、各市縣政府等相關單位研商因應機制,並經工程會於113年4月12日通函各機關,有關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者,須將廠商5年內是否有員工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之不良紀錄,列為評選扣分項目,以保障社工人員權益。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發布日期:2024-05-23)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暨所屬社會及家庭署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社會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