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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賦宣導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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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為健全土地稅籍,辦理地價稅清查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土地已依法劃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卻仍以一般稅率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減徵及退還地價稅計619萬餘元,以健全土地稅籍,維護納稅者權益。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6‰計徵地價稅。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部分土地已依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劃定為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兒童遊樂場、垃圾處理廠、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卻仍按較高之一般稅率(介於10‰至55‰間)課徵地價稅,審計處遂於112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已清查釐正相關稅籍資料,截至112年底止,減徵及退還地價稅計2,418筆,稅額計619萬餘元,並將持續加強辦理轄內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健全土地稅籍,維護納稅者權益及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5-16)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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