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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訂定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部分內容未能因應醫療發展趨勢及實務所需,審計部促請改善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後特殊情形病人適用範圍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後特殊情形病人適用範圍
醫師法第11條規定,於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情形,醫師得以通訊方式診察。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明定偏僻地區及特殊情形之範疇及相關行政程序,另訂定「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未能因應醫療發展趨勢及實務所需,經促請研議改善,衛福部已擴大通訊診療之特殊情形範圍,並簡化醫療機構申請執行通訊診療之行政程序,以提升醫療近便性。
審計部指出,衛福部為因應特殊情形或偏僻地區之醫療需要,依醫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訂有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並規定偏僻地區、特殊情形之範圍,其中特殊情形包括急性後期照顧等5種。另同辦法第5條規定,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之醫療機構應擬具通訊診療治療實施計畫(下稱實施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衛福部於110年間函示放寬醫療機構經各市縣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實施計畫,為居家隔離者進行通訊診療,惟上開作法僅屬疫情期間之特殊規範,疫後仍須回歸至醫師法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等相關法令之適用。亦即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仍限制在特殊區域及對象,對於行動不便、疾病末期者等仍無法提供服務,未能契合通訊診療發展趨勢,審計部遂於111年6月函請衛福部檢討修正規定,以符實需。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福部已於113年1月22日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擴大通訊診察之特殊情形範圍,由原5種增為10種,另規定醫療機構執行通訊診療,得以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規規定核定之文件,替代實施計畫,以簡化行政程序,提升醫療近便性。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發布日期:2024-04-12)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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