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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水井納管及稽查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水井及納管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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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掌理水井納管及稽查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局未研謀水井查察程序及相關管理規範,且部分水井座標資料異常,又違法水井查察作業欠周等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相關作業原則,更正水井資料,輔導納管水井合法化1,923口,填塞違法水井89口,增進水井納管作業成效。
審計處指出,高雄市自來水水源主要仰賴高屏溪及地下水,又經濟部水利署公告部分地層下陷高潛勢區,屬第二級管制區,為維護地下水使用秩序,以99年8月4日作為新增或既有未經核准鑿井引水之判斷時點,地方政府管制轄內既有未經核准鑿井引水者,如依規定申報納管,且經複查、裝設水量計或獨立電表後,得合法取得申請鑿井許可及水權登記。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水井申報納管期限至110年底屆期,惟該局未就處置及輔導作業研擬相關規範,不利合法化工作之執行;列管之部分水井座標資料異常,影響管制成效;另部分設置獨立電表之疑似水井未經納管處置等,審計處遂於110年12月函請水利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水利局業於110年12月訂定高雄市納管水井輔導合法作業原則,截至112年9月底止,已更正異常水井座標資料,輔導納管水井合法化1,923口;並結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數據等外部資料,加強查核納管違法水井9口,已填塞違法水井89口,逐步完善水井納管及稽查管制,增進水井納管作業成效。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3-29)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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