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地政測量儀器管理維護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雲林縣政府(下稱縣政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尚未訂定測量儀器保養校正計畫,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使用管理維護要點,確保地籍測量精確度,提升測量服務品質。
審計室指出,截至110年底止,縣政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計有54台電子測距經緯儀、15台衛星定位儀,供辦理土地複丈及地籍圖重測等測量相關業務。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迄未依內政部所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條之1規定,訂定測量儀器保養校正計畫,致部分儀器未辦理過校正、或僅進行簡易校正、或未定期送認證實驗室辦理校正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4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2年9月訂定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儀器設備使用管理維護要點,明定電子測距經緯儀應每月辦理簡易測距校正,電子測距經緯儀及衛星接收儀每3年應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實驗室檢校1次。截至113年1月底止,縣政府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均已依前揭規定辦理測量儀器校正,確保地籍測量精確度,提升測量服務品質。
審計室指出,截至110年底止,縣政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計有54台電子測距經緯儀、15台衛星定位儀,供辦理土地複丈及地籍圖重測等測量相關業務。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迄未依內政部所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條之1規定,訂定測量儀器保養校正計畫,致部分儀器未辦理過校正、或僅進行簡易校正、或未定期送認證實驗室辦理校正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4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2年9月訂定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儀器設備使用管理維護要點,明定電子測距經緯儀應每月辦理簡易測距校正,電子測距經緯儀及衛星接收儀每3年應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實驗室檢校1次。截至113年1月底止,縣政府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均已依前揭規定辦理測量儀器校正,確保地籍測量精確度,提升測量服務品質。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3-29)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