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公館鄉公所經管活動中心管理規章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下稱公館鄉公所)為健全地方發展及提升在地居民福祉,設置社區活動中心並委託各該社區發展協會管理維護,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公館鄉社區活動中心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有關收支之處理與委託管理契約規範未臻一致,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一致性修正,健全公有財產管理規範。
審計室指出,管理辦法規定,機關、學校、團體、個人借用社區活動中心舉辦非屬公共事務、公民集會或公益活動時,應由各社區發展協會依租用申請書收取租用費並開立正式收據,詳實登載於租用登記簿,於每年12月15日前繳入公庫及將租用登記簿送公所備查;活動中心之修繕維護應由各該管理之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或於事前備齊計畫書向公所或縣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後為之。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公館鄉公所與各社區發展協會簽訂之委託管理契約書規定,在受委託管理期間,社區發展協會應負完全維護責任,並有使用、收益及租借之權;活動中心之水、電等費用及其他維修費用,皆由其完全支付。上開契約內容與管理辦法規定未臻一致,審計室遂於112年4月函請公館鄉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公館鄉公所於112年12月修正委託管理契約及管理辦法,兩者已趨於一致,並明訂一致性收費標準,業於113年1月2日公布施行,健全公用財產管理規範。
審計室指出,管理辦法規定,機關、學校、團體、個人借用社區活動中心舉辦非屬公共事務、公民集會或公益活動時,應由各社區發展協會依租用申請書收取租用費並開立正式收據,詳實登載於租用登記簿,於每年12月15日前繳入公庫及將租用登記簿送公所備查;活動中心之修繕維護應由各該管理之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或於事前備齊計畫書向公所或縣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後為之。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公館鄉公所與各社區發展協會簽訂之委託管理契約書規定,在受委託管理期間,社區發展協會應負完全維護責任,並有使用、收益及租借之權;活動中心之水、電等費用及其他維修費用,皆由其完全支付。上開契約內容與管理辦法規定未臻一致,審計室遂於112年4月函請公館鄉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公館鄉公所於112年12月修正委託管理契約及管理辦法,兩者已趨於一致,並明訂一致性收費標準,業於113年1月2日公布施行,健全公用財產管理規範。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3-13)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