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未滿2歲兒童準公共托育機制之補助標準尚有精進空間,審計部促請改善
政府推動未滿2歲兒童準公共托育機制,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對於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尚有精進空間,經促請研謀改善,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已調降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所得之比率,行政院並自113年1月起調高托育補助,有助減輕送托家庭經濟負擔。
審計部指出,政府自107年起持續推動未滿2歲兒童準公共托育機制,民眾如將兒童送托已簽約之托育服務提供者,由政府補助每月托育費用;衛福部並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下稱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市縣政府所定托育服務簽約收費上限,日間托育部分扣除政府協助支付之費用外,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支出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之15%。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經核計各市縣準公共托育服務簽約收費上限,111年度部分市縣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所得之比率介於10.48%至12.77%間,雖未超過上開規定比率15%,惟家長尚須支付其他育兒相關費用,經濟負擔仍重,顯示推動未滿2歲兒童準公共托育機制,對於協助家長減輕育兒負擔尚有精進空間,審計部遂於111年6月函請社家署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福部已於112年12月7日修正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將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所得之比率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10%,行政院並自113年1月起調高托育補助,有助減輕送托家庭經濟負擔。
審計部指出,政府自107年起持續推動未滿2歲兒童準公共托育機制,民眾如將兒童送托已簽約之托育服務提供者,由政府補助每月托育費用;衛福部並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下稱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市縣政府所定托育服務簽約收費上限,日間托育部分扣除政府協助支付之費用外,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支出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之15%。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經核計各市縣準公共托育服務簽約收費上限,111年度部分市縣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所得之比率介於10.48%至12.77%間,雖未超過上開規定比率15%,惟家長尚須支付其他育兒相關費用,經濟負擔仍重,顯示推動未滿2歲兒童準公共托育機制,對於協助家長減輕育兒負擔尚有精進空間,審計部遂於111年6月函請社家署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福部已於112年12月7日修正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將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所得之比率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10%,行政院並自113年1月起調高托育補助,有助減輕送托家庭經濟負擔。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發布日期:2024-03-13)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