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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寵物殯葬服務收費標準未適時檢討修正,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澎湖縣小型動物焚化爐
澎湖縣小型動物焚化爐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下稱家畜疾病防治所)為提供寵物屍體單獨焚化服務,設置小型動物焚化爐,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所未適時檢討修正相關服務收費基準,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澎湖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並收取單獨(自營)焚化收入107萬餘元,以健全規費制度及提升營運效能。
  審計室指出,澎湖縣因欠缺寵物火化相關設施,寵物屍體焚化服務須送至其他市縣辦理,家畜疾病防治所為提倡尊重生命,並兼顧飼主對寵物之情感,妥善處理寵物遺體,於108至109年度編列預算223萬元,建置小型動物焚化爐及興建其附屬建物,提供寵物屍體單獨(自營)焚化服務。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澎湖縣寵物(動物)屍體外運焚化收費標準」自102年10月2日發布施行後,迄未依規費法規定檢討收費基準,且僅適用委外運送焚燒,惟家畜疾病防治所業於108年規劃設置寵物焚化設施,並預計於110年5月驗收啟用,卻未訂定單獨(自營)收費標準,不利焚化設施後續啟用營運,審計室遂於110年5月函請該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家畜疾病防治所已於110年10月28日將上開標準修正為「澎湖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並新增寵物屍體單獨(自營)焚化取回骨灰之收費基準;新建寵物焚化設施自110年11月啟用後,110至112年度已協助焚化寵物屍體計180件,共計收取寵物單獨(自營)焚化收入107萬餘元,以健全規費制度及提升營運效能。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3-05)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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