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苗栗市公所補助民間團體之作業規範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下稱苗栗市公所)補助民間團體經費執行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有關農業管理補助作業尚無相關規範,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苗栗縣苗栗市公所農業推廣獎補助作業要點,以利推廣農業補助,並完備制度規章。
審計室指出,依苗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款項處理原則第9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就其補(捐)助業務屬性,自行訂定補助要點、原則、注意事項或作業規定,以嚴謹補(捐)助款之執行,並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8月查核發現,苗栗市公所辦理補助民間團體業務,雖訂有苗栗市公所推展社區、社團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下稱社團補助作業審查原則),以為執行準據,惟除補助社區社團,尚有補助農業管理與輔導作業等,僅參考上開社團補助作業審查原則,作為審查農會、農業發展協會與相關農業團體申請補助之依據,再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方式辦理補助,未盡周妥,審計室遂於112年10月函請苗栗市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苗栗市公所已於112年11月訂定苗栗縣苗栗市公所農業推廣獎補助作業要點,並公告於機關網站,以利推廣農業補助,並完備制度規章。
審計室指出,依苗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款項處理原則第9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就其補(捐)助業務屬性,自行訂定補助要點、原則、注意事項或作業規定,以嚴謹補(捐)助款之執行,並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8月查核發現,苗栗市公所辦理補助民間團體業務,雖訂有苗栗市公所推展社區、社團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下稱社團補助作業審查原則),以為執行準據,惟除補助社區社團,尚有補助農業管理與輔導作業等,僅參考上開社團補助作業審查原則,作為審查農會、農業發展協會與相關農業團體申請補助之依據,再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方式辦理補助,未盡周妥,審計室遂於112年10月函請苗栗市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苗栗市公所已於112年11月訂定苗栗縣苗栗市公所農業推廣獎補助作業要點,並公告於機關網站,以利推廣農業補助,並完備制度規章。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3-05)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農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