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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辦理採購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採購文件保存作業程序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採購文件保存作業程序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下稱運發局)辦理採購作業,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間有未落實審查投標廠商領標電子憑據、或未妥適保存採購文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將領標電子憑據納入開標審查項目及訂定相關作業程序,完善採購程序及文書檔案管理作業。
審計處指出,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9年11月2日工程企字第10900230431號函示,有關部分廠商未電子領標卻投標之異常情形,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於開標後依規定檢視或通知廠商提出領標電子憑據;另政府採購法第107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6月查核發現,運發局相關採購案件雖於投標須知規定,電子領標廠商投標文件須附領標電子憑據,惟開標後卻未落實依工程會規定檢視,亦未妥為保管採購文件並另備份保存,審計處遂於112年7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運發局已將投標廠商領標電子憑據納入開標審查項目,並於112年8月30日訂定採購文件保存作業程序,規範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於公告、逕洽廠商、評選(評審)委員會組成、開標、審標、評選階段、比價、議價、決標等各階段須保存之文件內容及保存地點,以完善採購程序及文書檔案管理作業。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3-05)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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