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部分鄉鎮公所轄管作業基金未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宜蘭縣轄8鄉鎮市公所轄管之公共造產基金或公教人員輔建住宅基金等作業基金,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鄉鎮公所未依規定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經函請檢討改善,均已完成制度規章訂定作業,供作各該基金保管、運用及會計財務事務處理之依據,以完備基金管理制度。
審計室指出,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8、12及2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擬具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且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該準則之規定。截至111年底止,宜蘭縣轄8鄉鎮市公所計設置9個作業基金。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蘇澳鎮等4鄉鎮之公共造產基金及羅東鎮公教人員輔建住宅基金迄未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又蘇澳鎮等4鄉鎮公所之公共造產基金尚未訂定會計制度等,顯與上開規定未合,審計室遂於112年6月函請縣政府督促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督促蘇澳鎮等7鄉鎮公所分別112年7月至9月間,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計5項及訂定會計制度4項,供作各該基金保管、運用及會計財務事務處理之依據,以完備基金管理制度。
審計室指出,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8、12及2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擬具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且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該準則之規定。截至111年底止,宜蘭縣轄8鄉鎮市公所計設置9個作業基金。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蘇澳鎮等4鄉鎮之公共造產基金及羅東鎮公教人員輔建住宅基金迄未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又蘇澳鎮等4鄉鎮公所之公共造產基金尚未訂定會計制度等,顯與上開規定未合,審計室遂於112年6月函請縣政府督促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督促蘇澳鎮等7鄉鎮公所分別112年7月至9月間,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計5項及訂定會計制度4項,供作各該基金保管、運用及會計財務事務處理之依據,以完備基金管理制度。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2-17)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羅東鎮、蘇澳鎮、頭城鎮、礁溪鄉、壯圍鄉、冬山鄉及三星鄉等7鄉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