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新竹縣政府辦理遊民安置及輔導業務,相關單位權責分工未臻明確,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竹縣政府修正新竹縣遊民安置及輔導辦法
新竹縣政府修正新竹縣遊民安置及輔導辦法
新竹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辦理遊民之安置及輔導,依據社會救助法訂定「新竹縣遊民收容輔導辦法」,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其相關業務之處理,僅規定由「縣政府」辦理,尚未明定主責局處,權責分工未臻明確,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輔導辦法並明定各單位職責。
審計室指出,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縣政府訂定之「新竹縣遊民收容輔導辦法」,其部分業務如醫療補助、諮商輔導、轉介安置、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事項,僅規定由「縣政府」辦理,尚未訂有明確之主責單位。鑑於遊民安置及輔導業務之辦理,尚需各單位橫向聯繫及合作,審計室遂於112年4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2年11月公告修正名稱為「新竹縣遊民安置及輔導辦法」,並增訂警察局、消防局、社會處、民政處等局處之職責,以強化政府辦理遊民之安置及輔導業務功能。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2-17)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