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警政及消防機關辦公廳舍耐震補強之管考機制未臻周延,審計部促請改善
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下稱警政署及消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警政及消防機關辦公廳舍耐震補強重建計畫。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警政署及消防署所訂補助管考要點,未明訂補助計畫之查核項目及管考週期等規範,缺乏管考之準據,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規定並建立補助計畫執行之管控機制,以確保計畫之執行效能。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加速推動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經費。其中地方警政及消防機關辦公廳舍部分,分別由警政署及消防署負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警政署及消防署所訂補助管考要點,未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明訂補助計畫執行之查核項目及管考週期等規範,以致缺乏管考之準據,且無法有效評估受補助機關之執行成效,遂於111年5月函請內政部督促檢討。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警政署已於111年6月修正警察機關辦公廳舍補強重建特別預算補助管考要點,並於同年9月函頒管制考核計畫,強化補助計畫之控管及輔導考核機制;消防署則於111年8月修正前瞻計畫消防機關廳舍補強重建進度考核管制計畫,並明訂受補助機關於補助案件完工後2個月內函報成果報告,及該署得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等規定。兩機關均已完善相關管控機制,期發揮補助計畫之執行效能,達成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之目標。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加速推動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經費。其中地方警政及消防機關辦公廳舍部分,分別由警政署及消防署負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警政署及消防署所訂補助管考要點,未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明訂補助計畫執行之查核項目及管考週期等規範,以致缺乏管考之準據,且無法有效評估受補助機關之執行成效,遂於111年5月函請內政部督促檢討。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警政署已於111年6月修正警察機關辦公廳舍補強重建特別預算補助管考要點,並於同年9月函頒管制考核計畫,強化補助計畫之控管及輔導考核機制;消防署則於111年8月修正前瞻計畫消防機關廳舍補強重建進度考核管制計畫,並明訂受補助機關於補助案件完工後2個月內函報成果報告,及該署得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等規定。兩機關均已完善相關管控機制,期發揮補助計畫之執行效能,達成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之目標。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發布日期:2024-02-05)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