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並符公平及比例原則,訂定裁量基準供業務執行依循,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裁量基準尚乏查處違規案件之改善期間及勒令恢復原狀等相關規範,且未追蹤違規案件後續改善情形,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裁罰基準,並陸續稽查裁處違規罰鍰及追蹤案件後續處理情形,強化土地使用管制量能。
審計處指出,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該法或內政部、直轄市政府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地方政府得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9月查核發現,都發局雖訂頒「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惟尚無查處違規案件之改善期間,亦無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相關規範,復對違規裁罰案件,無具體追蹤後續改善作為或期程,且經比對109年間經裁罰案件計17筆之現況,發現違規情事仍未改善,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措施未臻周妥,審計處遂於112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都發局業於112年9月修正發布「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準」,明訂違規案件一個月之改善期間,增訂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相關規範。前開17筆案件已陸續稽查裁罰及依準則規定追蹤處理情形,強化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量能。
審計處指出,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該法或內政部、直轄市政府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地方政府得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9月查核發現,都發局雖訂頒「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惟尚無查處違規案件之改善期間,亦無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相關規範,復對違規裁罰案件,無具體追蹤後續改善作為或期程,且經比對109年間經裁罰案件計17筆之現況,發現違規情事仍未改善,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措施未臻周妥,審計處遂於112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都發局業於112年9月修正發布「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準」,明訂違規案件一個月之改善期間,增訂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相關規範。前開17筆案件已陸續稽查裁罰及依準則規定追蹤處理情形,強化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量能。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2-05)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