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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部分公共工程未落實工地人員設置規定,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公共工程工地人員設置規定
公共工程工地人員設置規定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共工程案件,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專任工地人員違規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或派駐期間、人數與資格不符規定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契約規定扣罰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嗣後將強化工程履約及落實施工品質管理。
審計處指出,依營造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規定,一定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施工廠商應有專任工地主任、品質管理人員及監造單位應派駐專任監造人員;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於契約書明定上開人員之人數及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據以監督廠商確實履約,以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與品質。
然而,審計處於110及111年間查核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共工程案件,發現間有未依契約規定設置工地主任、品質管理人員、監造人員者計有27件,其缺失態樣有施工廠商於部分施工期間未設置工地主任,或工地主任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應專任之品質管理人員或監造人員違規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或任職期間、人數、資格與規定不符等情事,顯示主辦機關未確實監督廠商履約,影響工程品質,審計處遂於110年5月、10月、111年5月分別函請各主辦機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6月底止,上揭缺失案件之主辦機關已依契約規定扣罰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計85萬餘元,嗣後將依契約規定加強審查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並將共同性缺失態樣通報各機關學校強化工程管理,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1-15)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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