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違規酒駕處分規範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交通部為期有效防制酒駕行為,推動酒駕零容忍政策,並逐步修法加重酒駕罰則,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慢車違規酒駕,僅處予罰鍰,並無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累犯加重處罰等罰則規定,經函請交通部檢討,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遏止酒後駕車行為。
審計處指出,交通部為防制酒駕行為,已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之情形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酒駕累犯者並加重其罰則,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規定,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9月查核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僅規定慢車違規酒駕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無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累犯加重處罰等罰則規定,不利導正違規行為人之行為及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審計處遂於110年4月函請交通部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立法院已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修正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將慢車酒駕罰鍰提高至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及規範酒後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應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並自111年11月30日實施。經統計自實施日起至112年8月底止,酒後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經當場移置保管案件計3,639件,已加強防制酒後駕車行為,提升道路安全。
審計處指出,交通部為防制酒駕行為,已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之情形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酒駕累犯者並加重其罰則,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規定,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9月查核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僅規定慢車違規酒駕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無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累犯加重處罰等罰則規定,不利導正違規行為人之行為及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審計處遂於110年4月函請交通部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立法院已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修正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將慢車酒駕罰鍰提高至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及規範酒後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應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並自111年11月30日實施。經統計自實施日起至112年8月底止,酒後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經當場移置保管案件計3,639件,已加強防制酒後駕車行為,提升道路安全。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1-05)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