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國稅局未落實列管免稅農地實際使用情形,審計部促請改善
政府為鼓勵農地農用,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經核准免徵遺產及贈與稅者,應列管五年繼續農用,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國稅局未落實免稅農地違規使用跨區通報及清查作業,經促請研謀改善,國稅局已修正管制作業要點,落實列管免稅農地實際使用情形。
審計部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20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惟自繼承(受贈)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部分國稅局未運用賦稅資訊系統辦理免稅農地違規使用之跨區通報作業,未能即時清查免稅農地實際使用情形,或部分免稅農地因變更其他用途使用,已由地方稽徵機關改課地價稅,惟部分國稅局尚未清查依規定追繳應納稅賦情事。審計部遂於110年5月26日函請財政部賦稅署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各地區國稅局已於110年10月間修正農業用地列管案件作業要點,督促所屬稽徵機關加強運用「查詢農地免徵資料」系統,確實辦理免稅農地案件跨區通報及查詢作業,並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落實管制作業;另免稅農地改課地價稅部分,稽徵機關已於112年9月完成清查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案件,補徵遺產稅及贈與稅計1,185萬餘元,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審計部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20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惟自繼承(受贈)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部分國稅局未運用賦稅資訊系統辦理免稅農地違規使用之跨區通報作業,未能即時清查免稅農地實際使用情形,或部分免稅農地因變更其他用途使用,已由地方稽徵機關改課地價稅,惟部分國稅局尚未清查依規定追繳應納稅賦情事。審計部遂於110年5月26日函請財政部賦稅署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各地區國稅局已於110年10月間修正農業用地列管案件作業要點,督促所屬稽徵機關加強運用「查詢農地免徵資料」系統,確實辦理免稅農地案件跨區通報及查詢作業,並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落實管制作業;另免稅農地改課地價稅部分,稽徵機關已於112年9月完成清查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案件,補徵遺產稅及贈與稅計1,185萬餘元,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發布日期:2023-12-08)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