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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部分鄉鎮公所災害救濟物資儲備管理機制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彰化縣社頭鄉等5公所訂定災害救濟物資儲備機制情形
彰化縣社頭鄉等5公所訂定災害救濟物資儲備機制情形
彰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督導所轄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執行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尚有部分鄉鎮公所未指定物資儲備管理人員、建立維護管理機制,及擬訂緊急採購民生物資機制或調度方案,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物資儲備調度及管理機制,以完善救濟及救災物資管理。
審計室指出,災害防救法第20條第4項、第23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將災害防救物資(設施)、器材之儲備及檢查列入該計畫。據各鄉鎮市公所111年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載述,應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並訂定救災物資儲備與調度計畫。縣政府為使各鄉鎮市公所落實執行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畫之各項工作並管控相關成果產出,已訂定工作執行考評計畫,透過執行績效評核機制,檢視深耕計畫推動成效,以提升防救災效能。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社頭鄉公所尚未指定物資儲備管理人員與建立維護管理機制;田中鎮、二水鄉、埔鹽鄉、秀水鄉等4個鄉鎮公所未擬訂緊急採購民生物資機制,審計室遂於112年1月函請縣政府促請各該鄉鎮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社頭鄉公所已於112年2月16日訂定民生物資儲備及調度運作方案並指定物資儲備管理人員;另田中鎮等4個鄉鎮公所已分別於112年2月間訂定災害救濟-緊急採購民生物資機制,以完善救災及救濟物資管理,強化防災工作。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1-30)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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