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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部分工程案未按實作數量計付交通安全措施費,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澎湖縣政府公共工程交通安全措施設置情形
澎湖縣政府公共工程交通安全措施設置情形
澎湖縣政府為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於各公共建設工程設置交通安全設施並編列交通維持費用,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辦理部分工程案所編列之「交通安全措施費」有溢付情形,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契約按實作數量重新辦理計價,追繳溢付工程款,並扣罰設計監造單位懲罰性違約金,嗣後將落實辦理計價作業。
審計室指出,依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明訂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提供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規定,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月查核澎湖縣政府辦理6項工程發現,部分工程契約之「交通安全措施費」工項編列交通錐、分隔桿及施工圍籬等子項之數量與單價,該府於計價付款時,未依該等子項之實作數量計價,且未見廠商施作施工圍籬之佐證資料,卻以不合理之交通錐及連桿計算數量坐抵施工圍籬數量不足部分,審計室遂於111年3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澎湖縣政府已於112年5月依實作數量重新辦理計價,請廠商繳回溢付工程款47萬餘元,及扣罰設計監造單位1萬餘元懲罰性違約金,日後將強化人員觀念及辦理教育訓練,以落實辦理計價作業。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1-22)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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