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債務管理效能有待提升,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宜蘭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財務狀況與債務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109至111年度宜蘭縣縣庫現金存量穩定成長且資金充裕,而近年基準利率持續調升,為節省債務利息支出及解除債務列管,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府已增加償債金額3,000萬元,並經行政院同意降低債務列管等級,有效提升債務管理效能。
審計室指出,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4項規定,縣(市)所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下稱長期債務)預算數,占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50%;又同條第10項規定,未滿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下稱短期債務),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30%。又財政部為督促地方政府控管債務,訂有「債務分級管理機制」,依債務比率高低分為輕度、中度、強度(預警)及超強度(超限)4個等級。行政院列管之宜蘭縣債務分級為超強度(長期或短期債務比率超限),須提報償債計畫。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5月查核發現,截至111年底止,宜蘭縣長期債務比率37.08%,短期債務比率為28.20%,均已符合債限規定,惟縣政府112年度償債計畫列載,短期債務預計於116年符合債限,與實況不符;又109至111年度宜蘭縣縣庫現金平均存量,分別為44.79億元、53.61億元及65.14億元,呈穩定成長趨勢,顯示資金尚屬充裕,且近年中央銀行已數度調升基準利率,債務付息支出恐加重,審計室遂於112年6月函請縣政府研議酌增償還債務額度,以撙節利息支出及解除債務列管。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9月底止,縣政府已運用縣庫餘裕資金提前償還債務3,000萬元,長、短期債務比率分別降至33.55%、24.81%,並經行政院同意調降列管強度為中度,未來將視整體縣政政策需要、縣庫現金存量適時減債,以有效提升債務管理效能。
審計室指出,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4項規定,縣(市)所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下稱長期債務)預算數,占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50%;又同條第10項規定,未滿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下稱短期債務),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30%。又財政部為督促地方政府控管債務,訂有「債務分級管理機制」,依債務比率高低分為輕度、中度、強度(預警)及超強度(超限)4個等級。行政院列管之宜蘭縣債務分級為超強度(長期或短期債務比率超限),須提報償債計畫。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5月查核發現,截至111年底止,宜蘭縣長期債務比率37.08%,短期債務比率為28.20%,均已符合債限規定,惟縣政府112年度償債計畫列載,短期債務預計於116年符合債限,與實況不符;又109至111年度宜蘭縣縣庫現金平均存量,分別為44.79億元、53.61億元及65.14億元,呈穩定成長趨勢,顯示資金尚屬充裕,且近年中央銀行已數度調升基準利率,債務付息支出恐加重,審計室遂於112年6月函請縣政府研議酌增償還債務額度,以撙節利息支出及解除債務列管。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9月底止,縣政府已運用縣庫餘裕資金提前償還債務3,000萬元,長、短期債務比率分別降至33.55%、24.81%,並經行政院同意調降列管強度為中度,未來將視整體縣政政策需要、縣庫現金存量適時減債,以有效提升債務管理效能。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1-22)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