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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公司辦理虎尾區域發貨中心新建工程執行進度落後且規劃之商業設施規模不足,審計部促請改善

菸酒公司虎尾區域發貨中心
菸酒公司虎尾區域發貨中心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菸酒公司)辦理虎尾區域發貨中心新建工程,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公司購地期程延宕且設計之發貨中心後續商業設施規模不足;又於工程進度落後時,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致影響使用執照申請,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公司已取得發貨中心之建物使用執照,後續亦將視周邊環境發展程度,適時檢討各項商業活動,以促進地區發展。
審計部指出,菸酒公司為達成區域倉儲整合,降低存貨成本等目的,辦理嘉酒發貨中心以整合小型發貨倉;嗣考量運輸費用等因素而停辦,後續評估改於虎尾成立區域發貨中心,以購地自建為原則,負責斗六、斗南、虎尾、西螺等4家營業所之貨品配送等。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菸酒公司因未依規定於用地讓售計畫納入特定政策目的需要之說明等情,致延宕購地期程,所規劃設計之發貨中心後續商業設施則規模不足,難以達成帶動消費人潮之目的。另該公司於工程興建過程已察覺施工廠商有財務困難現象,進度持續落後,卻未及時積極處理並採取必要措施;復未依據契約施工規範之規定,要求廠商提供材料證明文件,影響使用執照申請,致該工程施作完成後仍無法啟用,審計部遂於110年6月函請財政部督促菸酒公司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以發揮發貨中心預期效益。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菸酒公司已於112年4月取得虎尾區域發貨中心之建物使用執照,並於112年10月正式啟用;該公司嗣後辦理類案將注意掌握期程,妥為改進辦理,並視周邊環境發展、政府開發政策、人潮聚集程度,適時檢討發貨中心內之各項商業活動,以達成吸引產業及人口進駐,促進地區發展。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發布日期:2023-11-16)
被審核機關: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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