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審核作業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下稱原民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未落實補償費審核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異常案件已全數清查完竣及通知申請人繳回溢領金額,並建立請領資料,落實審核作業,健全內部管理作業。
審計室指出,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等文件,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同條文第3項規定,同一地號土地當年度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9月查核發現,109及110年度部分原住民保留地申請人同時領取禁伐補償金及全民造林獎勵金,或有同一地號土地重複申請並受領2次禁伐補償金,或部分實施禁伐補償林地檢測合格面積大於地籍面積者,計89件,審計室遂於111年11月函請原民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6月底止,原民局已將89件禁伐補償金核發異常案件全數清查完竣,通知收回溢發補償金計44萬餘元,並運用資訊管理系統建立禁伐補償金請領資料,以落實審核作業及健全內部管理作業。
審計室指出,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等文件,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同條文第3項規定,同一地號土地當年度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9月查核發現,109及110年度部分原住民保留地申請人同時領取禁伐補償金及全民造林獎勵金,或有同一地號土地重複申請並受領2次禁伐補償金,或部分實施禁伐補償林地檢測合格面積大於地籍面積者,計89件,審計室遂於111年11月函請原民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6月底止,原民局已將89件禁伐補償金核發異常案件全數清查完竣,通知收回溢發補償金計44萬餘元,並運用資訊管理系統建立禁伐補償金請領資料,以落實審核作業及健全內部管理作業。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0-20)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原住民,林務,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