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漁業署對刺網漁具之源頭管理有待強化,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
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
農業部漁業署(下稱漁業署)為落實責任制漁業,維護海洋環境及生態永續,推動刺網漁具實名制,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刺網漁船僅約7成完成漁具實名制標示,有待強化源頭管理,經審計機關函請檢討改善,該署已輔導市縣政府訂定刺網漁業管理規範,並加強漁船出港作業之查核。
審計處指出,漁業署為避免流失漁網影響棲地生態,補助市縣政府輔導漁民辦理刺網漁具實名制標示,自110年7月1日起,漁民攜帶刺網漁具出港,應於網具兩端浮球及每間距50公尺的浮子上,標示漁船統一編號,並宣導網具如有流失應辦理通報,以免遭處罰鍰。
然而,審計處查核發現,截至110年10月底止,6,864艘刺網漁船僅4,748艘已完成刺網漁具實名制標示,約占7成,其餘3成以季節性未使用刺網作業為由尚未標示,審計處遂於111年2月函請漁業署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漁業署已於111年5月頒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刺網漁業管理規範原則」,明定漁業人於出港作業前,應依規定標示刺網漁具,截至112年6月底止,已輔導16個市縣政府訂定刺網漁業管理規範。另相關市縣政府於111年至112年6月間計辦理4,032場港口查核,確保出港作業漁船依規定標示刺網漁具,逐步落實刺網漁具源頭管理。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發布日期:2023-10-20)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施政主題細項: 漁業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