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辦理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管理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竹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加強規範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之作業、考核及管制事宜,已訂定新竹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及管考注意事項。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未積極運用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下稱CGSS系統)辦理登錄及查詢作業,及部分規範尚待依會計法並參照中央規範修訂,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督導所屬全面運用CGSS系統,並修正相關作業規範。
審計室指出,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0年訂定「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查詢及登錄作業」,規定各機關應於受理補(捐)助申請案件後登錄相關資料於CGSS系統,同年並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部分內容係依會計法規定重新檢討補(捐)助經費支用單據性質非屬機關之原始憑證,刪修訂部分文字。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未積極運用CGSS系統辦理登錄及查詢作業,110年度僅登載4筆案件,另部分單位現行補(捐)助民間團體規範,仍規定檢附結報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審計室遂於111年6月函請縣政府檢討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運用CGSS系統登錄補(捐)助累計案件,111年度達1萬餘筆,112年度截至8月底止達5千餘筆,並已參照會計法及中央修訂之規定,修正「新竹縣政府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等11項法規,以提升補助經費運用效益及強化監督機制。
審計室指出,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0年訂定「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查詢及登錄作業」,規定各機關應於受理補(捐)助申請案件後登錄相關資料於CGSS系統,同年並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部分內容係依會計法規定重新檢討補(捐)助經費支用單據性質非屬機關之原始憑證,刪修訂部分文字。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未積極運用CGSS系統辦理登錄及查詢作業,110年度僅登載4筆案件,另部分單位現行補(捐)助民間團體規範,仍規定檢附結報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審計室遂於111年6月函請縣政府檢討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運用CGSS系統登錄補(捐)助累計案件,111年度達1萬餘筆,112年度截至8月底止達5千餘筆,並已參照會計法及中央修訂之規定,修正「新竹縣政府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等11項法規,以提升補助經費運用效益及強化監督機制。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2023-10-20)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