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案件部分係屬公共使用土地,需地機關後續取得恐有增加財務負擔之虞,審計部促請改善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辦理土地標售案件,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係屬公共使用土地(含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內政部函示規定不符,且衍生機關後續徵收或價購之財務負擔,經函請檢討改善,國產署及內政部已分別就國有非公用土地及無人承認繼承土地等標售案件,修訂相關法令規定等改善措施,避免各需地機關可能之不經濟支出,有效節省公帑。
審計部指出,國產署為增裕國庫收入或善盡遺產管理人職責,及符合土地法第73條之1促進公共利益立法意旨,辦理之標售業務包括:1.國有財產法第53條國有非公用土地;2.經法院依民法規定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無人承認繼承遺產;3.土地法第73條之1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經地政機關移請該署標售案件。
然而,審計部於國產署全球資訊網招標資訊系統資料查核發現,自106年9月1日至109年9月1日止,標售標的計有5,735筆,其中45筆為公共設施用地,不僅與內政部函示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宜出售之規定不符,又保留地需地機關日後如開發利用,將因辦理徵收而增加財政負擔,審計部遂於110年6月18日函請國產署及內政部就其所管部分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底止,國產署就國有非公用土地及無人承認繼承土地標售部分,業通函所屬該等土地於公告標售前,應函詢地方政府認定是否應留供公共使用,並函詢需地機關有無徵收或價購計畫;內政部業修正「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就列冊管理之土地及建物,應於列冊管理期滿前清查是否屬公共設施用地,及函詢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有無價購或徵收計畫等改善措施,以避免各需地機關日後再辦理徵收而增加不經濟支出,有效節省公帑。
審計部指出,國產署為增裕國庫收入或善盡遺產管理人職責,及符合土地法第73條之1促進公共利益立法意旨,辦理之標售業務包括:1.國有財產法第53條國有非公用土地;2.經法院依民法規定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無人承認繼承遺產;3.土地法第73條之1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經地政機關移請該署標售案件。
然而,審計部於國產署全球資訊網招標資訊系統資料查核發現,自106年9月1日至109年9月1日止,標售標的計有5,735筆,其中45筆為公共設施用地,不僅與內政部函示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宜出售之規定不符,又保留地需地機關日後如開發利用,將因辦理徵收而增加財政負擔,審計部遂於110年6月18日函請國產署及內政部就其所管部分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底止,國產署就國有非公用土地及無人承認繼承土地標售部分,業通函所屬該等土地於公告標售前,應函詢地方政府認定是否應留供公共使用,並函詢需地機關有無徵收或價購計畫;內政部業修正「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就列冊管理之土地及建物,應於列冊管理期滿前清查是否屬公共設施用地,及函詢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有無價購或徵收計畫等改善措施,以避免各需地機關日後再辦理徵收而增加不經濟支出,有效節省公帑。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發布日期:2023-10-17)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內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