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部分鄉鎮市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作業規定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為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訂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鄉鎮市公所未適時辦理注意事項修正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相關公所已修正作業規定,以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
審計室指出,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為加強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參照嘉義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相關注意事項。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至112年3月間查核發現,嘉義縣太保市、朴子市、大林鎮、六腳鄉、水上鄉、大埔鄉、阿里山鄉等7個鄉鎮市公所,雖已訂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之注意事項,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已於110年5月10日修正,且嘉義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亦於110年11月26日配合修正,惟上述7個鄉鎮市公所尚未配合前開規定修正條文內容適時辦理注意事項修正作業,審計室遂於110年11月至112年5月間函請該7個鄉鎮市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太保市等7個鄉鎮市公所已分別於111年2月至112年5月間修正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相關事項,以強化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之內部控制機制,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
審計室指出,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為加強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參照嘉義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相關注意事項。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至112年3月間查核發現,嘉義縣太保市、朴子市、大林鎮、六腳鄉、水上鄉、大埔鄉、阿里山鄉等7個鄉鎮市公所,雖已訂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之注意事項,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已於110年5月10日修正,且嘉義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亦於110年11月26日配合修正,惟上述7個鄉鎮市公所尚未配合前開規定修正條文內容適時辦理注意事項修正作業,審計室遂於110年11月至112年5月間函請該7個鄉鎮市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太保市等7個鄉鎮市公所已分別於111年2月至112年5月間修正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相關事項,以強化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之內部控制機制,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10-04)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