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農產運銷公司分貨場部分承銷位未依使用契約落實管理,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農產公司)辦理蔬果市場分貨場地出租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承銷人於租約期限屆滿後,未再續約仍繼續使用分貨場位置,該公司卻未表示反對意思,視為不定期租約,恐影響權益,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承銷人使用契約簽訂作業,以保障公司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該公司分貨場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甲種承銷人使用分貨場之前,應先與該公司訂立使用契約書。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新竹農產公司分貨場計有565個承銷位。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新竹農產公司原分貨場承銷位使用契約於110年6月30日屆滿後,承銷人應與該公司重新簽約始得再繼續使用分貨場承銷位,惟迄111年3月底止,尚有69位承銷人未續約,卻仍繼續使用分貨場位置並繳交場地管理費用,且農產公司未表示反對意思,視為不定期租約,嗣後分貨場承銷位之收回恐生爭議,影響該公司財產經管權益,審計室遂於111年4月函請新竹農產公司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6月30日止,前述69位承銷人中,新竹農產公司已與68位完成續約作業,餘1位正辦理續約作業中,以明確契約兩造權利義務,並保障公司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該公司分貨場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甲種承銷人使用分貨場之前,應先與該公司訂立使用契約書。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新竹農產公司分貨場計有565個承銷位。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新竹農產公司原分貨場承銷位使用契約於110年6月30日屆滿後,承銷人應與該公司重新簽約始得再繼續使用分貨場承銷位,惟迄111年3月底止,尚有69位承銷人未續約,卻仍繼續使用分貨場位置並繳交場地管理費用,且農產公司未表示反對意思,視為不定期租約,嗣後分貨場承銷位之收回恐生爭議,影響該公司財產經管權益,審計室遂於111年4月函請新竹農產公司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6月30日止,前述69位承銷人中,新竹農產公司已與68位完成續約作業,餘1位正辦理續約作業中,以明確契約兩造權利義務,並保障公司權益。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9-27)
被審核機關:
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產業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