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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所訂部分運動教練資格規範及培訓課程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

教練證照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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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為提高運動教練素質,建立教練人才培育制度,並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舉辦增能進修活動,提升教練專業知能,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運動訓練未規範教練資格,以及培訓職能無兒童運動教學專業課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規定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競賽教練應具備教練證資格,並增加兒童訓練專業知能課程。
審計處指出,體育署為培訓各級運動教練人才,訂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明定運動教練之分級、資格條件及得從事之運動指導、訓練工作,建立國內教練人才培育制度,並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各級教練及裁判培訓、講習會及專業進修等活動,提升教練專業知能。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9月間查核發現,體育署現行規定僅規範擔任國家代表隊、技擊運動訓練館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應具備教練證,其餘賽事或運動則無相關規範;又現行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辦理之講習會,亦無規定應納入兒童運動訓練相關專業課程,恐致運動教練欠缺兒童運動安全專業知能,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函請體育署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已針對各全國綜合性運動賽會,規範帶隊教練應具備一定級別教練證資格,以提升教練專業素質;並於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講習及專業進修課程中,增加兒童訓練安全專業知能相關教學,以保障兒童參與運動訓練之安全性。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發布日期:2023-09-27)
被審核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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