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後龍鎮公所辦理公墓委託經營興建計畫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下稱後龍鎮公所)辦理公墓委託經營興建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公所未審查廠商提出之建築圖說及監督廠商覈實履約,肇致原興辦事業計畫遭主管機關廢止,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重行提報興辦事業計畫並獲核定,及改善相關設施,提升營運效能。
審計室指出,後龍鎮公所為改善轄內公墓園區設施,增進營運效能,提供公墓土地予民間機構興建納骨設施及經營管理,並於97年間與民間機構簽訂委託經營興建契約,依契約及經營管理計畫書約定,民間機構應完成納骨設施、停車場、庭園造景等,每年繳納權利金及回饋金予該公所,興辦事業計畫於101年2月經苗栗縣政府(下稱縣府)核定,並限於3年內(104年3月前)完成興建納骨設施。
然而,審計室於105年10月查核發現,後龍鎮公所未審查民間機構提出之建築圖說,亦未落實履約監督,致完成之建物型式與契約規定及興辦事業計畫迥異,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復未能依限完成縣府核定興辦事業計畫規範之應履行事項,肇致原興辦事業計畫遭縣府廢止,計畫執行逾10年未能達成改善公墓經營效能目標,審計室遂於107年9月函請縣府督促後龍鎮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後龍鎮公所已重行提報納骨設施興辦事業計畫,於109年3月獲縣府核定;相關納骨設施工程亦於112年3月竣工,並自同年8月起提供民眾存放骨灰(骸),改善轄內公墓園區設施,提升營運效能。
審計室指出,後龍鎮公所為改善轄內公墓園區設施,增進營運效能,提供公墓土地予民間機構興建納骨設施及經營管理,並於97年間與民間機構簽訂委託經營興建契約,依契約及經營管理計畫書約定,民間機構應完成納骨設施、停車場、庭園造景等,每年繳納權利金及回饋金予該公所,興辦事業計畫於101年2月經苗栗縣政府(下稱縣府)核定,並限於3年內(104年3月前)完成興建納骨設施。
然而,審計室於105年10月查核發現,後龍鎮公所未審查民間機構提出之建築圖說,亦未落實履約監督,致完成之建物型式與契約規定及興辦事業計畫迥異,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復未能依限完成縣府核定興辦事業計畫規範之應履行事項,肇致原興辦事業計畫遭縣府廢止,計畫執行逾10年未能達成改善公墓經營效能目標,審計室遂於107年9月函請縣府督促後龍鎮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後龍鎮公所已重行提報納骨設施興辦事業計畫,於109年3月獲縣府核定;相關納骨設施工程亦於112年3月竣工,並自同年8月起提供民眾存放骨灰(骸),改善轄內公墓園區設施,提升營運效能。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9-27)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公有財產,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