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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部分局外自動櫃員機仍設置DVR監視系統,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局外自動櫃員機管理服務契約書樣本
局外自動櫃員機管理服務契約書樣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監視系統管理情形,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郵政公司為提升自動櫃員機監視系統效能,逐步將傳輸類比訊號之DVR(Digital Video Recorder)監視系統汰換為透過網路連結之NVR(Netowork Video Recorder)監視系統,惟部分局外自動櫃員機監視系統仍購置DVR監視系統,不利增進監視效能,經函請郵政公司檢討,已修正「局外自動櫃員機管理服務契約書樣本」,俾確保資通安全。
審計處指出,郵政公司為提供便利之金融服務,截至112年2月底止,已於郵局、公司行號、超商及公共場所等設置3,198臺自動櫃員機提供民眾使用,並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安全維護作業規範範本」規定,設置2,042組監視錄影系統,以提高安全維護機制。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郵政公司為提升監視系統效能,雖於108年11月函請各等郵局逐步汰換為NVR監視系統,惟新設置之局外自動櫃員機監視系統,仍有部分採用DVR監視系統,不利增進監視系統效能及維護資通安全,審計處遂於112年6月函請郵政公司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郵政公司已於112年7月12日修正檢討「局外自動櫃員機管理服務契約書樣本」,明確規範廠商不得提供DVR監視系統,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自112年7月13日實施,以提升監視系統效能,確保資通安全。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發布日期:2023-09-21)
被審核機關: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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