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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部分鄉鎮市公所未妥適評估天然災害避難收容場所場址及收容能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公告屏東縣因應各項災害避難收容處所位置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公告屏東縣因應各項災害避難收容處所位置
屏東縣政府為應災害發生後,能順利安置避難居民,於各鄉鎮市設立天然災害避難收容場所,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收容場所位於災害潛勢區,隱藏安全性風險,或收容場所可收容人數超逾規定,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訂相關作業要點並督促各鄉鎮市公所妥覓合適避難收容場所,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害。
審計室指出,屏東縣因應天然災害避難收容場所設立、運作及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各公所應考量轄內災害種類、災害規模、人口分布、地形狀況等致災屬性與潛勢風險,選定安全公共設施作為災時避難收容處所,以因應預防性撤離或緊急安置收容之需,並採每人2平方公尺計算最大收容人數。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截至109年9月19日止,屏東縣各鄉鎮市之避難收容場所計有240處,其中1處收容場所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5處收容場所位於易淹水災害潛勢範圍,及20處收容場所可收容人數超逾規定,致每人使用面積不足2平方公尺,且部分原鄉收容場所收容量能不足等,審計室遂於110年5月函請屏東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屏東縣政府已於112年1月修正屏東縣因應天然災害避難收容場所設立、運作及管理作業要點,排除位於災害潛勢區域之避難收容場所,並修正最大收容人數規範,確保每人使用面積達4平方公尺。截至112年8月1日止,避難收容場所已增至257處,設置地點及收容人數均符規定,提供妥適避難收容空間,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害。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9-21)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及各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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