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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未積極輔導民間動物收容處所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政府現地勘查情形
苗栗縣政府現地勘查情形
苗栗縣政府(下稱縣府)列管轄內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辦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未積極輔導民間動物收容處所依相關規定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
,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輔導民間動物收容處所申請並取得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落實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市縣政府提出。同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第4點第1項之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市縣政府應核發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縣府雖已列管轄內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及在養遊蕩犬貓數量情形,惟未積極輔導民間動物收容處所依上開作業要點申請容許使用,不利落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機制,審計室遂於110年12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積極輔導「社團法人幸福狗流浪中途協會」提出申請,並於112年5月核發該協會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落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9-21)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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