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未適時修正,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為加強所轄各園區使用管理,訂有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文化局經管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內得由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之場館範圍自104年起已有調整,惟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未適時修正,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通盤檢討場地使用管理辦法,除修正得申請使用場館範圍,並增訂場館使用時間與收費標準,以強化場地使用管理措施。
審計室指出,文化局為加強所轄各園區使用管理,訂有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辦法各場地如下:二、竹北六家園區: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集會堂、研習教室、展覽館、泥磚屋、禾埕廣場、東側草坪。」第3條規定,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活動,得向該局申請使用各場地。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2月查核發現,文化局自104年起已將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內之展覽館與泥磚屋調整為委託經營管理空間或常設展廳舍,且不開放予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惟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關於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得由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之場館範圍未適時修正,審計室遂於111年5月函請文化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業通盤檢討上開管理辦法,於112年5月15日更名為新竹縣文化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除修正得由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之場館範圍,並增訂場館使用時間與收費標準,以強化場地使用管理措施。
審計室指出,文化局為加強所轄各園區使用管理,訂有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辦法各場地如下:二、竹北六家園區: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集會堂、研習教室、展覽館、泥磚屋、禾埕廣場、東側草坪。」第3條規定,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活動,得向該局申請使用各場地。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2月查核發現,文化局自104年起已將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內之展覽館與泥磚屋調整為委託經營管理空間或常設展廳舍,且不開放予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惟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關於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得由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之場館範圍未適時修正,審計室遂於111年5月函請文化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業通盤檢討上開管理辦法,於112年5月15日更名為新竹縣文化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除修正得由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之場館範圍,並增訂場館使用時間與收費標準,以強化場地使用管理措施。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9-04)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休閒觀光,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