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部分國民小學經管兒童遊戲場設施未落實定期檢查及維修,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轄內公立國民小學經管兒童遊戲場設施,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國民小學經管設施破損未洽廠商履行保固責任、或未落實兒童遊戲場定期檢查工作等,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請廠商完成維修工作,並通函轄內各國民小學落實定期檢查工作,維護學童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部分學校兒童遊戲場設施採購契約規定,遊戲場完工啟用後,廠商負有一定期限之保固責任;又依衛生福利部修正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8點及第9點規定,兒童遊戲場設施應設置管理人員,並應於開放使用期間,每月定期依兒童遊戲場設施自主檢查表進行檢查工作,並填表存放管理單位。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苗栗縣轄內141所國民小學經管兒童遊戲場設施計188座,經就地抽查7所國民小學經管兒童遊戲場設施使用情形,其中3所已完工啟用之遊戲場設施部分破損或斷裂等未修補;另有6所兒童遊戲場管理人員未落實檢查工作,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苗栗縣政府已於112年5月督促各該國民小學洽請廠商儘速完成維修工作,同年6月完成維修,另於同年7月通函轄內各國民小學應確實依規定落實定期檢查工作,維護學童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部分學校兒童遊戲場設施採購契約規定,遊戲場完工啟用後,廠商負有一定期限之保固責任;又依衛生福利部修正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8點及第9點規定,兒童遊戲場設施應設置管理人員,並應於開放使用期間,每月定期依兒童遊戲場設施自主檢查表進行檢查工作,並填表存放管理單位。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苗栗縣轄內141所國民小學經管兒童遊戲場設施計188座,經就地抽查7所國民小學經管兒童遊戲場設施使用情形,其中3所已完工啟用之遊戲場設施部分破損或斷裂等未修補;另有6所兒童遊戲場管理人員未落實檢查工作,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苗栗縣政府已於112年5月督促各該國民小學洽請廠商儘速完成維修工作,同年6月完成維修,另於同年7月通函轄內各國民小學應確實依規定落實定期檢查工作,維護學童安全。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8-22)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體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