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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部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彰化縣農業使用土地實際供工廠使用
彰化縣農業使用土地實際供工廠使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課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款,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都市土地合於規定條件者、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等用地,徵收田賦。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第2條第3款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稅按其房屋現值課徵1.2%;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1.5%。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0月查核發現,彰化縣轄內部分農業用地已實際變更供住宅、倉儲、製造業等非農業使用,仍未改課地價稅,且其建築物查無相關房屋稅籍資料;或部分房屋經各戶政事務所編釘門牌,惟查無相關房屋稅籍資料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2年4月完成清查並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依法改課補徵地價稅、房屋稅計340件、337件,金額計623萬餘元、450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8-22)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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