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營建空污費)徵收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營建工程已屆工期或工期延宕,惟未查證完工情形並重新核算費額,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全數稽查完竣及徵收營建空污費,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並加強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以改善空氣品質。
審計室指出,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營建空污費繳納費額超過1萬元未滿500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剩餘費額;第7條規定,營建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環保局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及空污費專款專用之原則,依上開規定徵收營建空污費,挹注環境污染防制基金財源,運用於各污染源輔導管制工作。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9月查核發現,彰化縣轄內部分營建工程已屆完工期限或逾預計施工期程,惟營建工程廠商尚未申報結算,並依變更工程面積、工期等相關資料重新申報營建空污費,且環保局亦未持續查證是否完工者,計有114件,徵收管制作業未臻周延,審計室遂於109年12月函請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自110年1月起派員稽查營建工程實際工期及施作面積等,截至112年4月底止,上述114件已全數稽查完竣,徵(補)收營建空污費計2,941萬餘元,另舉辦宣導說明會及於機關網頁登載徵收資訊,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並加強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持續改善空氣品質。
審計室指出,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營建空污費繳納費額超過1萬元未滿500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剩餘費額;第7條規定,營建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環保局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及空污費專款專用之原則,依上開規定徵收營建空污費,挹注環境污染防制基金財源,運用於各污染源輔導管制工作。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9月查核發現,彰化縣轄內部分營建工程已屆完工期限或逾預計施工期程,惟營建工程廠商尚未申報結算,並依變更工程面積、工期等相關資料重新申報營建空污費,且環保局亦未持續查證是否完工者,計有114件,徵收管制作業未臻周延,審計室遂於109年12月函請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自110年1月起派員稽查營建工程實際工期及施作面積等,截至112年4月底止,上述114件已全數稽查完竣,徵(補)收營建空污費計2,941萬餘元,另舉辦宣導說明會及於機關網頁登載徵收資訊,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並加強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持續改善空氣品質。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8-15)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