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尚未依法開徵一般用戶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竹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推動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下稱使用費)徵收,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未依法開徵一般用戶使用費,經函請檢討改進,將自113年1月1日起開徵,有效挹注污水下水道財源,達到污水下水道永續經營目標。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改善環境衛生及河川水體水質污染,積極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下水道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縣政府乃制(訂)定新竹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及新竹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費率,分別於101年6月4日及109年12月23日公布(告)實施。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尚未依前開下水道法第26條第1項及縣政府制(訂)定使用費徵收規定,徵收一般用戶使用費,審計室遂於111年3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進。
審計室表示,經持續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2年5月15日公告,一般用戶使用費將於113年1月1日起開徵,預估113年度可增加2,619萬餘元收入,挹注污水下水道建設、設施營運及維護經費,以達污水下水道系統永續經營目標。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改善環境衛生及河川水體水質污染,積極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下水道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縣政府乃制(訂)定新竹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及新竹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費率,分別於101年6月4日及109年12月23日公布(告)實施。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尚未依前開下水道法第26條第1項及縣政府制(訂)定使用費徵收規定,徵收一般用戶使用費,審計室遂於111年3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進。
審計室表示,經持續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2年5月15日公告,一般用戶使用費將於113年1月1日起開徵,預估113年度可增加2,619萬餘元收入,挹注污水下水道建設、設施營運及維護經費,以達污水下水道系統永續經營目標。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8-15)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