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成功鎮公所經管公有零售市場管理未臻周妥,審計部促請改善
臺東縣成功鎮公所(下稱成功鎮公所)經管公有零售市場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公有零售市場相關規定及管理等未臻周妥,經函請該公所研謀改進,已修正臺東縣成功鎮公有零售市場管理辦法,並秉主管機關權責督導市場自治組織運作,及就市場之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營造市場良好營運環境、保障消費者應有權益及降低攤(鋪)位承租人之經營風險。
審計室指出,成功鎮公所依地方制度法、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及臺東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臺東縣成功鎮公有零售市場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俾管理公有零售市場,期提供民眾安全舒適、清潔衛生之購物環境。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9月查核發現,經濟部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之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於同年2月3日修正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之申請人資格為須「已成年」,並刪除「或未成年已結婚」之文字,惟該鎮公有零售市場管理辦法未及時配合修正,仍規定申請承租市場攤(鋪)位者,須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致與上開條例規定競合;又經管之第一公有零售市場雖設有自治組織,惟該自治組織未依臺東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要點規定召開幹部會議,並將相關會議紀錄、經費收支表報函報成功鎮公所備查,另該市場自治組織未就市場之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1月函請該公所研謀改進。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公所已於112年3月28日修正臺東縣成功鎮公有零售市場管理辦法,另市場自治會已於112年2月依上開規定召開幹部會議,並將會議紀錄、收支表報函報公所備查,及自112年起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營造市場良好營運環境、保障消費者應有權益及降低攤(鋪)位承租人之經營風險。
審計室指出,成功鎮公所依地方制度法、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及臺東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臺東縣成功鎮公有零售市場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俾管理公有零售市場,期提供民眾安全舒適、清潔衛生之購物環境。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9月查核發現,經濟部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之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於同年2月3日修正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之申請人資格為須「已成年」,並刪除「或未成年已結婚」之文字,惟該鎮公有零售市場管理辦法未及時配合修正,仍規定申請承租市場攤(鋪)位者,須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致與上開條例規定競合;又經管之第一公有零售市場雖設有自治組織,惟該自治組織未依臺東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要點規定召開幹部會議,並將相關會議紀錄、經費收支表報函報成功鎮公所備查,另該市場自治組織未就市場之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1月函請該公所研謀改進。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公所已於112年3月28日修正臺東縣成功鎮公有零售市場管理辦法,另市場自治會已於112年2月依上開規定召開幹部會議,並將會議紀錄、收支表報函報公所備查,及自112年起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營造市場良好營運環境、保障消費者應有權益及降低攤(鋪)位承租人之經營風險。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3-08-01)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成功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