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部分公共工程廠商派駐工地人員間有未符規定情事,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金門縣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工地人員管理及督導情形,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工程施工期間廠商未派駐足額或具資格之工地主任、品質管理或監造人員,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契約規定扣罰廠商,嗣後將依契約及相關規定加強審查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審計室指出,依據營造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法規,明定公共工程工地主任、品質管理及監造人員之設置條件,如資格及人數等;另各工程主辦機關與監造及施工廠商訂定之契約書,亦將其納入契約施工管理及工程品管等條文予以規範,據以監督廠商履約,以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查核發現,金門縣政府106至109年度辦理查核金額5,000萬元以上工程計29件,其中廠商於施工期間未全程設置工地主任,或工地主任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者計9件;品管人員及監造人員違規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或設置期間、人數、資格不符規定者計28件,審計室遂於110年10月函請金門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金門縣政府已於110年12月至112年5月間依契約規定扣罰廠商計23萬餘元,嗣後將依契約及相關規定加強審查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審計室指出,依據營造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法規,明定公共工程工地主任、品質管理及監造人員之設置條件,如資格及人數等;另各工程主辦機關與監造及施工廠商訂定之契約書,亦將其納入契約施工管理及工程品管等條文予以規範,據以監督廠商履約,以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9月查核發現,金門縣政府106至109年度辦理查核金額5,000萬元以上工程計29件,其中廠商於施工期間未全程設置工地主任,或工地主任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者計9件;品管人員及監造人員違規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或設置期間、人數、資格不符規定者計28件,審計室遂於110年10月函請金門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金門縣政府已於110年12月至112年5月間依契約規定扣罰廠商計23萬餘元,嗣後將依契約及相關規定加強審查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