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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部分機關處理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事件之行政管制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政府對於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或第101條規定情形之後續處理流程
高雄市政府對於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或第101條規定情形之後續處理流程
高雄市政府(下稱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政府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後續行政管制作業辦理情形,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機關未妥為控管廠商因違反政府採購法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政作業時程,致廠商再參與其他採購案件並得標,衍生履約不良風險,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處理流程並規範辦理期限,以維護政府採購秩序。
審計處指出,為維護政府採購秩序,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依所訂期間通知廠商,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市政府所屬部分機關對於參與採購案件廠商,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經法院刑事判決有罪者,未即時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間有法院判決日至刊登公報期間逾300天,致廠商得於該期間再參與其他政府採購案件並得標之情事,衍生履約不良風險,審計處遂於同年5月4日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為督促所屬機關於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情事時,適時採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行政管制作為,已於112年5月25日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或第101條規定情形之後續作為處理流程」,規範各階段作業辦理期限,並通函所屬機關據以辦理,以維護政府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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