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部分公園公廁未裝設緊急求救裝置及照明設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市政府(下稱市政府)辦理公園公共廁所(下稱公園公廁)安全措施及管理維護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園公廁未依規定裝設照明設備及緊急求救裝置,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增加設置,落實保障人身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1條及第116-2條規定,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如公共廁所,至少必須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及緊急求救裝置各1處。市政府為營造適合居住之友善城市,規劃於轄內公園公廁設置緊急求救裝置及加強夜間照明等措施,以強化公共場所安全,減少犯罪機會。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截至110年底止,市政府轄管公園公廁計26處,其中未依規定設置緊急求救裝置者計15處,約57.69%;未於周邊戶外檐廊、走道及洗手檯具設置夜間照明裝置者計2處,約7.69%,易成治安死角,審計室遂於111年5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5月底止,市政府轄管公園公廁已全數設置緊急求救鈴及夜間照明設施,並規劃於公園夜間犯罪熱點及熱時加強巡邏勤務,以落實保障人身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1條及第116-2條規定,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如公共廁所,至少必須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及緊急求救裝置各1處。市政府為營造適合居住之友善城市,規劃於轄內公園公廁設置緊急求救裝置及加強夜間照明等措施,以強化公共場所安全,減少犯罪機會。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截至110年底止,市政府轄管公園公廁計26處,其中未依規定設置緊急求救裝置者計15處,約57.69%;未於周邊戶外檐廊、走道及洗手檯具設置夜間照明裝置者計2處,約7.69%,易成治安死角,審計室遂於111年5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5月底止,市政府轄管公園公廁已全數設置緊急求救鈴及夜間照明設施,並規劃於公園夜間犯罪熱點及熱時加強巡邏勤務,以落實保障人身安全。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治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