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文教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規範欠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東縣政府(下稱縣府)文教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規範,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未依已公布施行之財團法人法辦理檢討,並配合該法授權訂定事項研訂相關規範,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頒臺東縣文化藝術及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管理規則,有助於完善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規範,嚴密監督管理作為。
審計室指出,政府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制定財團法人法,經總統於107年8月1日公布,108年2月1日施行。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財團法人法尚未公布施行前,縣府已本權責於89年間自行訂定臺東縣文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下稱文教財團法人準則),作為辦理轄管文教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業務之準據。惟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該府遲未檢討文教財團法人準則相關條文,且財團法人法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市縣政府)訂定之規定,包含「財團法人設立時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捐助財產中現金總額之比率」、「財團法人財產運用之投資項目及額度」等8項,均未見規範於文教財團法人準則,該府之監督管理存有闕漏,且有違法之虞,審計室遂於110年5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配合上開財團法人法授權訂定事項,分別於111年1月24日及112年4月14日訂頒臺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管理規則及臺東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納入上開8項規範,並於112年6月27日廢止文教財團法人準則,有助於完善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規範,嚴密監督管理作為,落實財團法人法之立法本意。
審計室指出,政府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制定財團法人法,經總統於107年8月1日公布,108年2月1日施行。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財團法人法尚未公布施行前,縣府已本權責於89年間自行訂定臺東縣文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下稱文教財團法人準則),作為辦理轄管文教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業務之準據。惟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該府遲未檢討文教財團法人準則相關條文,且財團法人法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市縣政府)訂定之規定,包含「財團法人設立時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捐助財產中現金總額之比率」、「財團法人財產運用之投資項目及額度」等8項,均未見規範於文教財團法人準則,該府之監督管理存有闕漏,且有違法之虞,審計室遂於110年5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配合上開財團法人法授權訂定事項,分別於111年1月24日及112年4月14日訂頒臺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管理規則及臺東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納入上開8項規範,並於112年6月27日廢止文教財團法人準則,有助於完善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規範,嚴密監督管理作為,落實財團法人法之立法本意。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文化藝術,地方自治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