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處分抵稅實物未盡妥適,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民眾申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實物(下稱抵稅實物),經稽徵機關核准後,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接管處理,審計部查核發現,國產署所屬管理處分抵稅實物未盡妥適,減損抵稅實效,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相關規定,並責成所屬落實辦理。
審計部指出,國產署歷年接管民眾抵稅實物種類包含不動產、股票、債券、權利及動產等,由國產署所屬依據財政部訂定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及加速處理措施等,管理及處分抵稅實物。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國產署所屬管理及處分抵稅實物,間有接管抵稅公共設施用地未及時通知地方政府辦理撥用;接管抵稅非公共設施用地、有限公司出資額等未積極辦理標售;抵稅權利處分價格之核計彈性不足,無法及時回應市場行情等,有待積極辦理抵稅實物之撥用及標售作業,暨研議訂定標售底價彈性調整機制,以發揮抵稅效益。審計部遂於112年1月函請國產署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國產署已於112年1月通函所屬積極依規定辦理抵稅公共設施用地之撥用,並加強辦理抵稅實物標售作業;另財政部於112年6月7日修正發布「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增訂抵稅權利標售底價之彈性調整機制,以加速處分抵稅實物。
審計部指出,國產署歷年接管民眾抵稅實物種類包含不動產、股票、債券、權利及動產等,由國產署所屬依據財政部訂定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及加速處理措施等,管理及處分抵稅實物。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國產署所屬管理及處分抵稅實物,間有接管抵稅公共設施用地未及時通知地方政府辦理撥用;接管抵稅非公共設施用地、有限公司出資額等未積極辦理標售;抵稅權利處分價格之核計彈性不足,無法及時回應市場行情等,有待積極辦理抵稅實物之撥用及標售作業,暨研議訂定標售底價彈性調整機制,以發揮抵稅效益。審計部遂於112年1月函請國產署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國產署已於112年1月通函所屬積極依規定辦理抵稅公共設施用地之撥用,並加強辦理抵稅實物標售作業;另財政部於112年6月7日修正發布「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增訂抵稅權利標售底價之彈性調整機制,以加速處分抵稅實物。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公有財產


